十一 欠費經催繳或強制執行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核准後轉銷
為呆帳:
1.欠費者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 (債權) 憑證。
2.欠費金額未滿五千元,並經有關機關證明已歇業、解散或擅自停
業他遷不明者。
3.欠費金額未滿一千五百元,經催繳後未獲繳納,如依法強制執行
不敷成本者。
4.欠費金額一百元以下,得不予函催者。
5.欠費者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和解經和解成立,致未受清償之欠費。
6.因欠費者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之欠費。
7.經本局承受行政執行處拍賣標的物後,依本局承受法院拍賣標的
物處理要點,經多次減價拍賣,其變賣所得價款轉抵債務人之欠
費尚不足者。
8.獨資行號負責人、僱用外籍幫傭之雇主已死亡,且未遺有財產者
其欠費。
9.職業災害門診醫療案件每筆部分負擔金額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
下,經函催未獲繳回者。
10.其他原因者,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