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容許濃度如左:
一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係指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
濃度,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
有不良反應者。
二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係指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
二之容許濃度乘以左表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
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或慢性或不可逆
之組織病變,或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
三 最高容許濃度:係指附表一符號攔註有「高」字之濃度,為不得使一
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
理病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