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依附表十二之一之規定。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 合附表十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