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精密作業,係指左列作業。
一、記憶盤、半導體及積體元件之製造、組配、檢試或小型收發機用天線及信號耦合器等
之線徑在0.一六毫米以下非自動繞線機之線圈繞線。
二、精密儀器之製造、組合、檢試。
三、鐘錶、珠寶之鑲製、組合、修理。
四、製圖、印刷之繪製及文字、圖案之校對。
五、紡織之穿針。
六、深色織品之脫紗檢查。
七、自動或半自動瓶裝藥品、飲料中浮游物之檢查。
八、菸葉分段。
九、深色織品縫製刺繡。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各款之作業如勞工於作業過程中,凝視時間(包括凝視動態物件)未達一半,經檢查
機構認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