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係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係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物質:係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係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係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係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四、丁類物質:係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