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重體力勞動作業,係指左列作業:
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二、以站立姿勢從事伐木之割、鋸作業。
三、以手工具從事鑿岩、挖掘作業。
四、坑內運搬作業。
五、從事薄板壓延,薄板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之人力搬運及壓延後之剝離作業。
六、以四.五公斤以上之錘從事敲擊等作業。
七、站立以鏟或其他器皿裝盛五公斤以上物體做投入與出料或類似之作業。
八、站立以金屬棒從事熔融金屬溶液之攪拌作業。
九、站立以壓床或空氣錘從事十公斤以上物體之鍛造加工作業,且鍛造物必須以人力固定
搬運者。
十、鑄造時單人搯金屬溶漿或雙人以器皿裝盛溶漿其總重量在八十公斤以之上之注鑄作業
。
十一、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