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名詞之意義如左:
一、有機溶劑:本規則所稱之有機溶劑係指附表一規定之有機溶劑,其分
類如左:
(一)第一種有機溶劑,係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有機溶劑。
(二)第二種有機溶劑,係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有機溶劑。
(三)第三種有機溶劑,係指附表一第三款規定之有機溶劑。
二、有機溶劑混存物:係指有機溶劑與其他物質混合時,所含之有機溶劑
佔其重量百分之
五以上者,其分類如左:
(一)第一種有機溶劑混存物:係指有機溶劑混存物中,含有第一種有機
溶劑佔該混存物重量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第二種有機溶劑混存物:係指有機溶劑混存物中,含有第二種有機
溶劑或第一種有機溶劑及第二種有機溶劑之和佔該混存物重量百分
之五以上而不屬於第一種有機溶劑混存物者。
(三)第三種有機溶劑混存物:係指第一種有機溶劑混存物及第二種有機
溶劑混存物以外之有機溶劑混存物。
三、有機溶劑作業:係指左列規定之作業。
(一)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
、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二)製造染料、藥物、農藥、化學纖維、合成樹脂、染整助劑、有機塗
料、有機顏料、油脂、香料、調味料、火藥、攝影藥品、橡膠或可
塑劑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
、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三)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
(四)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描繪之作業。
(五)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防水或表面處理之作業。
(六)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粘接之塗敷作業。
(七)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粘接作業。
(八)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之作業。但不包括本款(
十二)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
(九)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但不包括本款(十二)規定作業
之塗飾作業。
(十)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乾燥作業。
(十一)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
(十二)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之內部作業。但無發散有
機溶劑蒸氣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三)於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分裝或回收場所,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
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
業。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四、密閉設備:係指密閉有機溶劑蒸氣之發生源使其蒸氣不致散布之設備
。
五、局部排氣裝置:係指藉動力吸引排出已發散之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
六、整體換氣裝置:係指藉動力稀釋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
七、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係指室內對外開口面積未達底面積之二
十分之一以上或全面積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八、儲槽等:係指左列之一之作業場所:
(一)儲槽之內部。
(二)貨櫃之內部。
(三)船艙之內部。
(四)凹窪之內部
(五)坑之內部。
(六)隧道之內部。
(七)暗溝或人孔之內部。
(八)涵箱之內部。
(九)導管之內部。
(十)水管之內部。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