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名詞之意義如左:
一 四烷基鉛:本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係指左列規定之物質。
四甲基鉛、四乙基鉛、一甲基三乙基鉛、二甲基二乙基鉛、三甲基一
乙基鉛及含有上列物質之抗震劑。
二 加鉛汽油:係指含有四烷基鉛之汽油。
三 裝置:係指處置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物質之作業中使用之裝置、
機械、儲槽或其他之設施。
四 局部排氣裝置:係指藉動力吸引排出已發散之四烷基鉛蒸氣之設備。
五 四烷基鉛作業:係指左列規定之作業。
(一) 從事將四烷基鉛混入汽油或導入儲槽之作業。
(二) 從事修理、改裝、拆卸、組配或搬運本款 (一) 規定之作業使用之
裝置。但不包括本款 (三) 規定之作業。
(三) 從事處理內部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污染之虞之儲槽內部
之作業。
(四) 從事處理含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殘渣、廢液等之作業。
(五) 從事處理四烷基鉛桶、加鉛汽油桶或其他容器之作業。
(六) 從事清除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污染之虞之物品或場所之
作業。但不包括本款 (一) 及 (三) 規定之作業。
(七) 使用四烷基鉛從事研究或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