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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指下列
作業:
一、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二、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
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一)1,1,2,2-四氯乙烷。
(二)四氯化碳。
(三)二硫化碳。
(四)三氯乙烯。
(五)四氯乙烯。
(六)二甲基甲醯胺。
(七)正己烷。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苯為體積比)超過
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一)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三)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四)β-胺及其鹽類。
(五)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六)α-胺及其鹽類。
(七)鈹及其化合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八)氯乙烯。
(九)2,4-二異氰酸甲苯或 2,6 -二異氰酸甲苯。
(十)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十一)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十二)苯。
(十三)石綿(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十四)鉻酸及其鹽類。
(十五)砷及其化合物。
(十六)鎘及其化合物。
(十七)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