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所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已實施第十 二條之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管理績效並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者,得不受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有關一級管理單位應為專責之限制 。 前項管理績效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