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第 6-1 條
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所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已實施第十
二條之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管理績效並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者,得不受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有關一級管理單位應為專責之限制
。
前項管理績效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