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從事高架作業之勞工,應給予充分休息,其休息時間不得低於左列規定:
一、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工作二小時中,至少有二十分鐘休息。
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工作二小時中,至少有二十五分鐘休息。
三、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工作二小時中,至少有三十五分鐘休息。
前項規定之休息地點,應在安全設施完備之高架平臺就地休息或指定之安全處所休息。
第一項規定之休息時間,在溫度為攝氏三十五度以上或攝氏十度以下時,應另增加百分之
二十。對於適用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者,應依該標準之規定另增加休息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