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第 15 條
衝剪機械之安全裝置,其機械零件、電氣零件、鋼索、切換開關及其他零
配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體、連接環、構材、控制桿及其他主要機械零件,具有充分之強度
    。
二、承受作用力之金屬零配件:
(一)材料符合國家標準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規定之
      S45C  規格之鋼材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能。
(二)金屬零配件承受作用力之部分,其表面實施淬火或回火,且其硬度
      值為洛氏 C  硬度值四十五以上五十以下。
三、鋼索:
(一)符合國家標準 CNS 10000「機械控制用鋼纜」規定之規格或具有同
      等以上之機械性能。
(二)滑塊、控制桿及其他類似機件使用之鋼索,須以線夾、夾鉗等緊結
      具確實安裝。
四、安全裝置使用之螺栓、螺帽等,有因鬆弛致該安全裝置發生誤動作或
    零配件脫落之虞者,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對絞鏈部所用之銷等,具
    有防止脫落之性能。
五、繼電器、極限開關及其他主要電氣零件,具有充分之強度及耐久性,
    以確保安全裝置之機能。
六、具有電氣回路者,設置能顯示該安全裝置之動作、繼電器開閉不良及
    其他電氣回路故障之指示燈。
七、繼電器、電晶體、電容器、電阻等電氣零件安裝部分,具有防振性能
    。
八、電氣回路於該安全裝置之繼電器、極限開關等電氣零件故障,或停電
    時,具有使滑塊等不致發生意外動作之性能。
九、操作用電氣回路之電壓,在一百六十伏特以下。
十、外部電線符合國家標準 CNS 6556「600V 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輕便電
    纜」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絕緣效力、耐油性、強度及耐久性。
十一、切換開關:
(一)以按鍵切換者,具有使該按鍵分別選取切換位置之裝置。
(二)具有確實保持各自切換位置之裝置。
(三)於各自切換位置,具有安全裝置狀態之明顯標示。
第 25 條
衝壓機械之電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能顯示運轉狀態之指示燈或其他具有同等指示功能之裝置。
二、繼電器、電晶體、電容器、電阻等電氣零件之安裝部分,或控制盤、
    操作盤與衝壓機械本體之安裝部分,具有防振性能。
三、主電動機之驅動用電氣回路,具有停電後恢復供電時,未重新起動操
    作,主電動機無法驅動之回路。但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
    造者,不在此限。
四、控制用電氣回路及操作用電氣回路,具有繼電器、極限開關等電氣零
    件故障、電壓下降或停電時,不致發生滑塊等意外動作之性能。但具
    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五、操作用電氣回路之電壓,在一百六十伏特以下。
六、外部電線具有符合國家標準 CNS 6556「600V 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輕
    便電纜」規定之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絕緣效力、耐油性、強度及耐
    久性。
第 56 條
手推刨床之刃部,其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之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機械性
質:
一、刀刃:符合國家標準 CNS 2904 「高速工具鋼鋼料」規定之 SKH2 規
    格之鋼料。
二、刀身:符合國家標準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或國家標準
    CNS 3828「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規定之鋼料。
第 57 條
手推刨床之刃部,應依下列方法安裝於刀軸:
一、國家標準 CNS 4813 「木工機械用平刨刀」規定之 A  型(厚刀)刃
    部,並至少取其安裝孔之一個承窩孔之方法。
二、國家標準 CNS 4813 「木工機械用平刨刀」規定之 B  型(薄刀)刃
    部,其分軸之安裝隙槽或壓刃板之斷面,使其成為尖劈形或與其類似
    之方法。
第 59 條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以下簡稱圓盤鋸)之材料、安裝方法及緣盤,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材料:依圓鋸片種類及圓鋸片構成部分,符合附表五規定之材料規格
    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質。
二、安裝方法:
(一)使用第三款規定之緣盤。但多片圓盤鋸或複式圓盤鋸等圓盤鋸於使
      用專用裝配具者,不在此限。
(二)固定側緣盤以收縮配合、壓入等方法,或使用銷、螺栓等方式固定
      於圓鋸軸。
(三)圓鋸軸之夾緊螺栓,具有不可任意旋動之性能。
(四)使用於緣盤之固定用螺栓、螺帽等,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以防止
      制動裝置制動時引起鬆脫。
三、圓盤鋸之緣盤:
(一)使用具有國家標準 CNS 2472 「灰口鐵鑄件」規定之 FC150  鑄鐵
      品之抗拉強度之材料,且不致變形者。
(二)緣盤直徑在固定側與移動側均應等值。
第 68 條
撐縫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符合國家標準 CNS 2964 「碳工具鋼鋼料」規定之 SK5  規格
    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質。
二、形狀:
(一)使其符合依第一百十六條規定所標示之標準鋸台位置沿圓鋸片斜齒
      三分之二以上部分與圓鋸片鋸齒前端之間隙在十二毫米以內之形狀
      。
(二)撐縫片橫剖面之刀形,具有輸送加工材時阻力較少之形狀。
三、一端固定之撐縫片(以下簡稱鐮刀式撐縫片),依第一百十六條規定
    所標示之標準鋸台位置之寬度值應依圓鋸片直徑,不得低於附表六所
    定之值。
四、所列標準鋸台位置沿圓鋸片斜齒三分之二之位置處之鐮刀式撐縫片寬
    度,不得低於附表六所定之值之三分之一。
五、兩端固定之撐縫片(以下簡稱懸垂式撐縫片),其寬度值應依圓鋸片
    直徑,不得低於附表七所定之值。
六、厚度為圓鋸片厚度之一點一倍以上。
七、安裝部具有可調整圓鋸片鋸齒與撐縫片間之間隙之構造。
八、安裝用螺栓:
(一)安裝用螺栓之材料為鋼材,其螺栓直徑應依其撐縫片種類及圓鋸片
      直徑,不得低於附表八所定之值。
(二)安裝螺栓數在二個以上。
(三)安裝螺栓具有盤形簧墊圈等防止鬆脫之性能。
九、支持配件之材料為鋼材或鑄鐵件,且具有充分支撐撐縫片之強度。
十、圓鋸片直徑超過六百一十毫米者,該圓盤鋸所使用之撐縫片為懸垂式
    者。
第 69 條
供反撥預防裝置所設之反撥防止爪(以下簡稱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
(以下簡稱反撥防止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符合國家標準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 SS400
    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料。
二、構造:
(一)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應依加工材厚度,具有可防止加工材於
      圓鋸片斜齒側撥升之機能及充分強度。但具有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
      鋸之反撥防止爪,不在此限。
(二)具有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反撥防止爪,應依加工材厚度,具有防
      止加工材反彈之機能及充分強度。
三、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之支撐部,具有可充分承受加工材反彈時之
    強度。
四、除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外,圓鋸片直徑超過四百五十毫米之圓盤鋸
    ,使用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等以外型式之反撥預防裝置。
第 87 條
盤形研磨輪應就每種同一規格之製品,實施衝擊試驗。但彈性研磨輪,不
在此限。
前項衝擊試驗,應分別就二個以上研磨輪,以附圖二及附表十八所定之衝
擊試驗機,向相對之二處施以九十八焦耳之衝擊。但直徑未滿七十毫米之
研磨輪,得以直徑七十毫米之同一規格研磨輪樣品為之。
在衝擊試驗測得之衝擊值中最低數值,依研磨輪厚度及直徑,每平方毫米
零點零二九七焦耳以上者,與該衝擊試驗相關規格之製品均視為合格。
前項衝擊值,依附表十九所列公式計算。
第 89 條
研磨輪應使用符合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所定規格之緣盤。但附表二十一
所定之研磨輪種類,於使用同表規定之安裝器具者,不在此限。
固定側之緣盤,應使用鍵或螺絲,並以燒嵌、壓入等方法固定於研磨輪軸
上,且研磨輪軸之固定扣件螺絲,應具有適度鎖緊狀態。
以平直形研磨輪用之安全緣盤,將研磨輪安裝於研磨機時,應使用橡膠製
墊片。
第 90 條
緣盤應使用具有相當於國家標準 CNS 2472 「灰口鐵鑄件」所定 FC150
鐵鑄件之抗拉強度之材料,且不致變形者。
緣盤之直徑及接觸寬度,在固定側與移動側均應等值。但第九十四條附圖
三所定之緣盤,不在此限。
第 94 條
供盤形研磨輪使用之緣盤之形狀如附圖三及附圖四者,該緣盤之尺寸應依
盤形研磨輪直徑,具有附表二十五及附表二十五之一所定之值。
第 96 條
研磨輪護罩之材料,應使用具有下列所定機械性質之壓延鋼板:
一、抗拉強度值在每平方毫米二十八公斤以上,且延伸值在百分之十四以
    上。
二、抗拉強度值(單位:公斤/平方毫米)與延伸值(單位:百分比)之
    兩倍之和,在七十六以上。
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及帶狀護罩以外之護罩,應依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
,使用附表二十六所定之材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切割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者,其使用之護罩
材料,得使用抗拉強度在每平方毫米十八公斤以下,且延伸值在百分之二
以上之鋁,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106 條
使用電力驅動之攜帶用研磨機、桌上用研磨機或床式研磨機,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電氣回路部分之螺絲,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
二、充電部分與非充電金屬部分間之絕緣部分,其絕緣效力具有國家標準
    CNS 3265「手提電磨機」規定之絕緣性能。
三、接地構造之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265 「手提電磨機」之接地
    規定。
第 110 條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
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或與其
同等之標準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有不一致者,
以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規定為準。
第 111 條
用於粉塵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塵爆場所區域
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3376、CNS 15591  系列、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 61241  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CNS 15591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
61241 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 61241 系列規定為
準。
第 121 條
本標準除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