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3
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
(一)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
      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
      以上障害之職業災害。
(二)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
      前三年平均值。
(三)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國家工安獎或國家職業安全衛生
      獎。
(四)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者,已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或經
      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並仍在有效期限內。
    事業單位以所屬部門參選者,不予受理。
6
六、參加選拔方式: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
        體及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
        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
(二)優良人員:
      1.推薦: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職業健康照護團
          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或勞
          工健康服務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
          (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
        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向
        初審單位自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