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指定為檢定機構者,應有固定之辦事處所,組織健全,具良好財務基礎,從事
技術性業務,並檢附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設置申請表(如格式一)及下列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申請變更型式檢定種類時,亦同: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載明成立宗旨、任務、組織概況等事項之組織章程。
三、財務報告書。
四、型式檢定收支預算書。
五、記載下列事項之書面文件:
(一)檢定用設備及必要個人防護具清單。
(二)型式檢定主管及型式檢定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
(三)如有從事型式檢定業務以外之業務者,附其兼營業務之種類及概要。
六、型式檢定管理手冊。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