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第 6 條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
內容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
或設備,得依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
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第 12 條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
工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 ,檢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
查:
一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
二  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  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 (附表四) 。
四  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第 23 條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移動式
起重機使用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四) ,檢附左列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
請使用檢查:
一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
二  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 (附表十五) 。
三  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第 33 條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竣
工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 ,檢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
查:
一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
二  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  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 (附表十九) 。
四  設置固定方式。
五  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第 43 條
雇主於升降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升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 ,檢
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
二  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三  升降機明細表 (附表二十二) 。
四  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第 53 條
雇主於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竣工檢查申請書 (
附表三) ,檢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
二  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  營建用提升機明細表 (附表二十六) 。
四  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第 63 條
雇主於吊籠製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吊籠使用檢查申
請書 (附表十四) ,並檢附左列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使用檢查:
一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
二  吊籠明細表 (附表二十八) 。
三  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四  設置固定方式。
第 82 條
雇主申請鍋爐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竣工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十七)
,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  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鍋爐明細表。
二  鍋爐設置場所及鍋爐周圍狀況圖。
鍋爐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水位計數量、位置、
給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裝置、鍋爐之安
全配置、鍋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
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三十
八) 及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九) ,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鍋爐房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第 106 條
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
申請書 (附表三十七) ,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  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  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安全裝置、壓力表之
數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四十五) 及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九) ,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 130 條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
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十七) ,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  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
二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安全裝置、壓力指示
裝置、依規定應設之防液堤、設備間距、水噴霧裝置、電氣防爆性能構造
、緊急電源、防護牆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檢查結果報告
表 (附表四十五) 及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九) ,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