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6 條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
內容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
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
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
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為之。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時,得要求提
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
第 86 條
鍋爐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
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附屬品
及附屬裝置檢查。必要時,得以適當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者,應
併實施內部檢查。
前項超音波測厚,因特別高溫等致測厚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實施檢查時
,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第 92 條
鍋爐經修改致有左列各款之一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
更檢查:
一、鍋爐之胴體、集管器、爐筒、火室、端板、管板、汽包、頂蓋板或補
    強支撐。
二、過熱器或節煤器。
三、燃燒裝置。
四、安裝基礎。
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
、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爐筒、火室、端板、管
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109 條
雇主對於左列第一種壓力容器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內
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
暨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圖
、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
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者。
三、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前項第一種壓力容器如有附屬鍋爐時,其檢查期限得隨同延長之。
第 110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使其預先將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
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
、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
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內容物不具腐蝕性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檢查有困難者,得以常用壓力
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一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
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第 111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
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
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必要時,得以適當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者
,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前項超音波測厚,因特別高溫等致測厚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第 117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
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
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
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九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126 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構
造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十五) 一份,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 (附表四十四) 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
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
、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耐壓試驗、超低溫設備之絕
熱性能試驗、胴體、端板、管板等使用之材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第 132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
實施前項外部檢查如發現缺陷者,經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併實施內部
檢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左表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
┌────┬───────────────┬─────────┐
│設備種類│  使    用    材    料    等  │期              限│
├────┼───────────────┼─────────┤
│儲槽    │一、沃斯田鐵系不銹鋼。        │十五年            │
│        │二、鋁。                      │                  │
│        ├───────────────┼─────────┤
│        │鎳鋼 (2.5~9  %)             │十年              │
│        ├───────────────┼─────────┤
│        │相當於低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之│八年 (以低溫儲槽為│
│        │材料,其抗拉強度未滿 58kg/mm2 │限)               │
│        │者。                          ├─────────┤
│        │                              │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                              │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                              │五年。            │
│        ├───────────────┼─────────┤
│        │相當於鍋爐及熔接構造用壓延鋼材│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之材料,其抗拉強度未滿 58kg/mm│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2 者。                        │五年。            │
│        ├───────────────┼─────────┤
│        │高強度鋼 (指抗拉強度之規格最小│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值在 58kg/mm2 以上之碳鋼) 熔接│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後於爐內實施退火時。          │五年。            │
│        ├───────────────┼─────────┤
│        │一、使用高強度鋼而在爐內實施退│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    火者,以熔接改造、修理 (含│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    熔接補修,除輕微者外) 後,│三年。            │
│        │    未於爐內實施退火時。      │                  │
│        │二、其他材料。                │                  │
├────┼───────────────┼─────────┤
│儲槽以外│不致有發生腐蝕及其他產生材質劣│三年。            │
│之高壓氣│化之虞之材料。                │                  │
│體特定設├───────────────┼─────────┤
│備      │其他材料。                    │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                              │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                              │三年。            │
├────┴───────────────┴─────────┤
│備註:                                                      │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其使用條件,使用適當之材料。        │
│二、二重殼構造、隔膜式及低溫蒸發器等低溫或超低溫儲槽內部檢查│
│    有困難者,如以非破壞檢測確認無裂隙、損傷及腐蝕,得以常用│
│    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一倍以上壓│
│    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
│    及實施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
│三、儲槽以外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因其大小,內部構造等,於自內│
│    部實施檢查為困難者,以自其外部實施非破壞檢查、開口部之檢│
│    查或自連結於該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同等條件之設備之開放檢查等│
│    可確認時,得以此代替。                                  │
│四、對使用材料有顯著之腐蝕或裂隙等缺陷時,應依其實況,縮短前│
│    述之期間。                                              │
│五、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不受開放檢查時期之限制,每年應以外觀檢查│
│    、氣密試驗等,確認有無異常。                            │
│六、稱「輕微」者,係指適於「熔接補修中無須熱處理之界限及條件│
│    」者,其期間與熔接後於爐內實施消除應力之退火時相同。    │
└──────────────────────────────┘
第 133 條
雇主對於左列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
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
畫暨執行紀錄、該設備之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
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
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冷箱、平底低溫儲槽、液氧儲槽、液氮儲槽、液氬儲槽、低溫蒸發器
    及其他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三、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者。
四、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五、隔膜式儲槽或無腐蝕之虞者。
六、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前項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如有附屬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時,其檢查期限得
隨同延長之。
第 135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
、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
測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必要時,得以適當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
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前項超音波測厚,對具一體成形之保溫材、夾套型或因特別高溫等致測厚
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第 141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修改致其塔槽、胴體、端板、頂蓋板、管板、集管器
或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
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塔槽、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
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 151 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構造檢查申
請書 (附表三十五) 一份,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 (附表四十四) 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
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
、強度計算審查、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安全裝置、附屬品及附屬裝置、
超低溫容器之絕熱性能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第 153 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
九、附表三十九之一) 及在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
 (附表三十四)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
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但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經組裝完成
並固定於車架後,始得核發檢查合格證。
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第 155 條
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應依左列規定一併實施內外部檢查:
一、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未滿十五年者,每五年檢查一次以上。
二、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每二年檢查一次以
    上。
三、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二十年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以上。
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內部檢查期限依前
項規定辦理。
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應每五年實施內外部檢查一次,如為固定於車輛者,應
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
高壓氣體容器屬國外進口,致未實施構造檢查者,構造檢查合格日以製造
日期認定之。
第 156 條
雇主對於左列高壓氣體容器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檢查
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
及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詳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安全保護裝置及檢
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
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容器。
三、夾套式或無腐蝕之虞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第 157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
其預先將高壓氣體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
、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第 157-1 條
高壓氣體容器外部檢查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
、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
其他必要之檢查,如發現有異狀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內部檢查項目為容器內部之表面檢查、厚度、腐蝕、裂痕、
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
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低溫或超低溫等高壓氣體容器之內部檢查,得以常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
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一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
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實施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高壓氣體容器定期檢查時,無縫容器、硬焊容器及複合容器應實施耐壓試
驗,熔接容器應實施防銹塗飾檢查及耐壓試驗,超低溫容器應實施氣密試
驗及絕熱性能試驗等必要之檢查。
第一項超音波測厚,對具一體成形之保溫材、夾套型或因特別低溫等致測
厚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容器內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第 160 條
高壓氣體容器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當地檢查機構
申請重新檢查:
一、從外國進口者。
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恢復使
    用者。但由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者。
四、擬變更灌裝氣體種類或增加最高灌裝壓力者。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
部之檢查。
第 162-1 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修改致其構造部分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
申請變更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
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 162-2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
查申請書 (附表四十三) 一份,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二條,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