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67-1 條
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前,或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
檢查,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