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 (民國 87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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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於左列規定之醫療機構得申請為指定醫療機構:
  一、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二)自備合格之X光及檢驗設備,以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一般體格及健
        康檢查項目全部者。
  (三)聘有醫師二名以上、領有操作執照之合格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士)、合格之
        醫事檢驗人員及護理人員者。
  二、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醫院評鑑結果為地區教學醫院以上者。但辦理勞工塵
        肺檢查之醫療機構,應聘有胸腔科專科醫師,並備有大片X光機及肺功能檢
        查設備。
  三、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前二款醫療機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
      院評鑑為地區醫院以上,自備或租用合格巡迴X光車者。其他未經醫院評鑑為
      地區醫院以上之醫療機構,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聘有醫師二名以上,其中一名應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病診療醫
        師資格者。
  (二)具有三年以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經驗,且無第十六條違規情形者
        。
  (三)具有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全部之檢驗
        設備,醫事檢驗人員,護理人員及自備或租用合格之巡迴X光車者。
  前項第二款之醫療機構,得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