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第 6 條
申請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單位,應
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事業單位、相關機關或團體
    。
二、訓練設施及儀器設備完善,且師資人力健全。
三、計畫主持人應為安全衛生相關類科之高等考試及格、教學經驗三年以
    上或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務經驗五年以上。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申請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項目訂定實施計畫,並填具申請書,向勞保局
提出:
一、申請補助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申請補助金額。
十、其他經勞保局指定者。
前項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事項,每年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
畫主持人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並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為之。
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
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第 13 條
辦理本法第十條職業重建之職業訓練之實施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職類為就業市場所需。
二、為養成或轉業訓練,且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
    小時以上。
辦理本法第十條職業重建之職業輔導評量之實施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施項目、實施方式、進行程序、辦理時程及人員資格等,應符合身
    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之規定。
二、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應徵得案主或其監護人之書面同意後執行之。
第 14 條
勞保局收到申請資料,必要時得先送請學者專家初審,經審查委員會審核
,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查程序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完成。
第 16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