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自願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
分之五十,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款負擔百分之五十。
前項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由投保單位於次
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勞工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勞保局
繳交保險費。
被保險人積欠保險費,投保單位應予催繳,並通知勞保局。勞保局接獲投
保單位通知或主動查明被保險人欠費滿六個月時,應通知被保險人於接獲
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自通知限期繳納屆滿之日起
退保。
被保險人領取保險給付前,應繳清積欠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