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
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二、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
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
四千元。
三、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
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二千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
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製定。
三、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