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第 16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家屬補助,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得受領前項補助之家屬順位及發放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請領第一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
    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
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