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第 6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養子女者,並需載有收養日
    期。申請人與死亡勞工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
    本。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
第 2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