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法院判決書。 三、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養子女者,並需載有收養日 期。申請人與死亡勞工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 本。 五、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等相關資料。 六、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