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29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英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