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33 條
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
、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
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
辦法定之。
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
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