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26 條
  技能檢定報名費、術科測驗費、技術士證及技術士證書之製發、補發或換發之證照
  費暨其減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費之收支、減免,由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