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88 年 08 月 25 日修正)
第 2 條
  技能檢定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