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1 03:02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7 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成績考核 ,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