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為委員兼執行秘書外,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經濟部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臺灣省政府代表一人。
六、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七、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八、全國工業總會代表一人
九、全國商業總會代表一人。
十、全國總工會代表一人。
十一、職業訓練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人員,由各該機關、團體指派;第十一款人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遴聘,聘期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