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
文件各三份,依前條程序申請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設立計畫書。
三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四 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 民營事業機構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股東或董事會議紀錄及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六 社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大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立案證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七 財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
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八 消防、建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可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