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收容通報程序:
(一)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符合本要點二所訂資格之外籍勞工,即可就近交
付收容單位代為收容。收容單位於受理後二十四小時內傳真「外籍
勞工收容通報表」 (以下簡稱通報表,如附表二) 至職訓局註記。
(二) 外籍勞工逕洽收容單位收容時,收容單位應於受理後二十四小時內
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該外籍勞工符合本要點二
所訂資格屬實且同意後,收容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二十四
小時內傳真通報表至職訓局註記。
(三) 職訓局接獲收容單位傳真之通報表,經審查如所報外籍勞工不符合
本要點之規定者,不予註記,並函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該收容單位應
停止收容並採取適法之處理。
(四) 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於二個月內處理完畢受收容之外籍勞工後續相
關事宜,收容單位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傳真通報表至職訓局
延長收容期限。另符合本要點四、第二項規定者,得專案函報職訓
局延長收容期限。
(五) 收容原因消失,地方主管機關應即通知收容單位取消收容,並由收
容單位於接獲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傳通報表至職訓局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