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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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合法外籍勞工因法令爭議
    所衍生之收容問題、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性侵害及雇主違反契約
    任意遣返等情事,所衍生之收容問題,特訂定本要點,俾保障外籍勞
    工工作及生活,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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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置對象:
 (一) 在等待轉換或遣返期間,經本會核准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
      和管理之外籍勞工。
 (二) 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致膳宿乏人妥為照顧,並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之外籍勞工。
 (三) 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後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之外籍勞工。
 (四) 遭雇主不當對待 (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
      )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之外籍勞工。
 (五) 其他經司法機關、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移請收容之
      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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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容單位:
 (一) 經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經本會備案之外籍勞工收容機構 (如附表一)
      。
 (二) 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設置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
 (三) 由本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以勞務委
      託方式辦理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
 (四)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交付收容於前揭以外之其他外籍勞工收
      容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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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容期限:
    除經地方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收容期限以二個月為原則,必要時
    得延長二次,每次以一個月為限。但收容期限不得逾外籍勞工之聘僱
    許可期限。上開期限屆滿,除第二項情形外,不得再申請延長收容。
    外籍勞工如係因遭受性侵害等情事而為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身分,尚
    在訴訟期間,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就延長庇
    護之事實及理由,專案函報職訓局核准再延長其收容期限,每次延長
    以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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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容通報程序:
 (一)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符合本要點二所訂資格之外籍勞工,即可就近交
      付收容單位代為收容。收容單位於受理後二十四小時內傳真「外籍
      勞工收容通報表」 (以下簡稱通報表,如附表二) 至職訓局註記。
 (二) 外籍勞工逕洽收容單位收容時,收容單位應於受理後二十四小時內
      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該外籍勞工符合本要點二
      所訂資格屬實且同意後,收容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二十四
      小時內傳真通報表至職訓局註記。
 (三) 職訓局接獲收容單位傳真之通報表,經審查如所報外籍勞工不符合
      本要點之規定者,不予註記,並函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該收容單位應
      停止收容並採取適法之處理。
 (四) 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於二個月內處理完畢受收容之外籍勞工後續相
      關事宜,收容單位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傳真通報表至職訓局
      延長收容期限。另符合本要點四、第二項規定者,得專案函報職訓
      局延長收容期限。
 (五) 收容原因消失,地方主管機關應即通知收容單位取消收容,並由收
      容單位於接獲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傳通報表至職訓局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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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補助收容費用額度:
 (一) 收容單位收容外籍勞工,所需膳宿及相關費用,每名外籍勞工每日
      由職訓局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元;惟受職訓局經費補助之地方主
      管機關採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其收容外籍勞工
      所需費用,應由上開補助經費中勻支,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申領經
      費。
 (二) 收容單位未依本要點五、 (一)  (二) 規定通報職訓局經不予註記
      者,不予補助經費。
 (三) 收容單位收容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外籍勞工,如可歸責於外籍勞工
      者,不予補助收容費用;如不可歸責於外籍勞工者,以職訓局函送
      達收容單位應停止收容之日為補助收容費用之截止日。
 (四) 地方主管機關為安排外籍勞工至所委託之收容單位安置,其所需人
      員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要點規定,得向職訓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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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補助請款期間及程序:
 (一) 收容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收容外籍勞工之「外籍勞工臨時
      收容名冊表」 (以下簡稱名冊表,如附表三) 正本三份及請款收據
      ,函報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審核。
 (二)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收容單位所報名冊表後,應即審核,如已符合本
      要點規定,函報名冊表正本二份至職訓局撥款。
 (三) 職訓局於收受地方主管機關函送之名冊表審核無誤後,應即撥付地
      方主管機關,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收容單位檢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
      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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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收容單位應辦事項:
 (一) 收容單位應確實做好外籍勞工收容事宜,適時提供諮詢等服務,但
      不得無授權代理權下,逕行找雇主處理爭議事項。
 (二) 收容單位應確實要求外籍勞工遵守相關規定,如發現其有行蹤不明
      等違反法令之情事,應隨即通報職訓局、交付收容之地方主管機關
      及當地警察機關。
 (三) 收容單位應確實遵守本要點及其他法令等規定。如有違反規定,經
      地方主管機關督促改善仍不改善者,職訓局得不予補助收容經費或
       (且) 取消其收容單位資格。
 (四) 被收容之外籍勞工,涉及勞資爭議事項,悉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與
      相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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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收容經費:
    由職訓局於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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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