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係指: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先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始得從 事之工作。 二、須具備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始能勝任之工作 。 三、其他須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或曾師事專家而具業務經驗並具有成 績,或自力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經各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 機關商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