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掌理轄區內左列事項:
一 就業計畫之訂定。
二 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或調整。
三 就業服務之提供。
四 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 就業服務工作人員之訓練。
六 受理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工作及開具求才證明書。
七 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八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九 就業歧視之認定。
十 受理被資遣員工之登記及再就業之協助。
十一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
可。
十二 第三條第七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十三 求職、求才之協助及管理。
十四 低收入戶就業之推介或職業訓練之配合。
十五 其他有關就業服務、就業促進及相關配合事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認定就業歧視,得邀請相關政府單位、勞工
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