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形,包含經入出國主管機關依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許可居留或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一 款至第五款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 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指經入出國主管機關以依親為由許可居留者。但獲 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前,已為中華民國國民 之配偶而有第九條之一所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情形者,其在中華民 國境內從事工作,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