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我國海外職業
訓練技術合作計畫」,遴聘職業訓練專業人員派赴國外工作,訂定本作業
要點。

第 2 條
職業訓練專業人員派赴國外工作之遴誑,分左列三類:
一  擔任顧問、規劃、管理之人員。
二  擔任訓練教學之人員。
三  其他有關職業訓練必需派遣之人員。
派赴同一國家達三人以上時,得指定其中一人為團長。

第 3 條
資格條件:
一  性別不拘,男性需役畢或免服兵役。
二  年齡:五十五歲以下 (整一類人員除外) 。
三  健康情形良好。
四  語文:諳英文或西班牙文。
五  學歷: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 (特殊職類高中以上畢業) 。
六  經歷:
 (一) 第一類人員需具十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 第二類人員需具副訓練師以上資格或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及乙級
      以上技術士證 (特殊職類除外) 。
 (三) 第三類人員視工作需要個案認定。

第 4 條
遴聘作業小組:由本會聘請政府機關、團體代表及專業人員七人至九人組
成,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辦理派赴國外工作人員之新聘、續聘、核薪
、儲備、公開甄選等之審查事項。小組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5 條
遴聘方式:
一  借調:就合於資格條件者,徵求其服務機關同意後借調之,並依「行
    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定辦理。借調期間六個月
    以上者,按留職停薪規定辦理,主管人員並應先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二  儲備登記:合乎資格條件有志前往國外工作者,公開辦理登記,依其
    專長、學歷、經歷、語文程度等,訂定遴選標準,列冊備用。每二年
    重新辦理登記一次。
三  公開甄選:配合派赴國外工作特殊需要,適時個案辦理公開甄選。

第 6 條
聘期:半年一聘為原則,得視工作需要增減之;聘期屆滿,得續聘之。

第 7 條
待遇及福利:
一  派赴國外工作期間六個月 (含) 以下者,按公務人員出國旅費標準支
    給相關費用。
二  派赴國外工作期間六個月以上者,比照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遴聘派赴
    國外工作人員核薪標準支薪:第一類人員比照團長或專家:第二類人
    員比照專家:第三類人員比照技師或技術員。並按地區特別加發地域
    加給。
三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借調者,在其留職停薪期間辦理考績,並經銓敘部
    核定 (備查) 有案之年資,於返國歸建後辦理退休時,得予併計;公
    務人員辭職後擔任駐外技術團員,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再任公務人
    員,於辦理退休時,持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其曾擔任駐外
    技術團員之年資得予併計,在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
    施行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
    公、私立學校、學術機構、財團法人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人員等其他身
    份借調者,其退撫相關事宜,協調其主管機關依規定從優辦理。
四  派駐國外期間,由政府投保綜合保險及醫療保險。
五  派赴國外工作期間六個月以上者,當地住宿及公務交通,由政府 (或
    當地政府) 提供。
六  任滿一年未接眷者,行年給予一個月之返國省親假,由政府提供來回
    機票。
七  攜眷者,由政府提供眷屬一人之來回機票。

第 8 條
契約:受聘人員應簽訂契約,履行各項業務。

第 9 條
保證:受聘人員應覓妥保證人,對受聘人履行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 10 條
本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行政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