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義務機關(構)及非義務機關(構)之評比標準值達0
.一以上者,依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勵:
一、優等獎:標準值列第一名至第十名者,發給金牌獎一座。
二、一等獎:標準值列第十一名至第二十五名者,發給銀牌獎一座。
三、二等獎:標準值列第二十六名至第五十名者,發給銅牌獎一座。
四、三等獎:標準值列第五十一名至第一百名者,發給獎狀一幀。
前項各款獎勵之評比標準值相同者,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數相同時,以
僱用年資評比。
評比標準值達0.一以上而不在第一項各款獎勵範圍者,由省(市)、縣(市)勞
工主管機關依權責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