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之績優義務機關 (構) 及非義務機關 (構) 之評比標
準值達○.一以上者,依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勵:
一 優等獎:標準值列第一名至第十名者,發給優等獎牌一座。
二 一等獎:標準值列第十一名至第二十五名者,發給一等獎牌一座。
三 二等獎:標準值列第二十六名至第五十名者,發給二等獎牌一座。
四 三等獎:標準值列第五十一名至第一百名者,發給三等獎牌一座。
前項各款獎勵之評比標準值相同者,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數相
同時,以僱用年資評比。
評比標準值達○.一以上而不在第一項各款獎勵範圍者,由直轄市、縣 (
市) 勞工主管機關依權責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