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修正)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
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