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第 13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
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辦理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