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09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英
第 4 條
(刪除)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