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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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獎勵檢舉及查緝非法外勞,以期全面減少非法外勞,落實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一條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維護社會治安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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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查緝對象:
一  非法外勞:係指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者。
 (二)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
 (三)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各款所指稱之外國人;但符合第四款規定之
      情事者,須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聘僱許可後始成立。
 (四) 經撤銷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出境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再度入境工作。
二  非法雇主:係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者。
三  非法仲介:係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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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獎勵金標準:
一  一般民眾及外國人 (含合法外勞) 檢舉非法外勞、非法雇主及非法仲
    介依案件別分別核發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一千五百元及二千元獎勵金
    ,並依實際檢舉及查獲情形,以所適用標準之最高額項目核發獎勵金
    ,同案核發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二千元為限。
二  警察人員查緝非法外勞獎勵金核發標準,除依行政院頒「警察機關核
    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暨「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一覽
    表」規定辦理外,依「核發外事類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及「核
    發外事類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一覽表」規定,以查獲對象之名額
    計算。而經民眾檢舉,警察人員因而查獲非法外勞、非法雇主、非法
    仲介時,獎勵金核發標準亦同上。
三  上述所檢舉、查處非法外勞,須待外勞遣返出境,始得發放;惟因特
    殊法定原因無法出境,請於獎勵金核發清冊備註欄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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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查緝受理機關及獎勵金申請、核發方式:
一  各警察機關及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非法外勞案件。
二  獎勵金由查處非法外勞之警察人員以案件別向所屬警政機關請領,並
    由該管警政機關審核後,按月填造「核發查處非法外勞獎勵金結報表
    」及正式收款收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核發。
三  查處案件中對於其中有民眾檢舉部分,應於申請表內註明清楚,並附
    上有關証明文件,一併由查處之警察人員提出申請且由警政機關審核
    。
四  上述審核標準、申請表格、証明文件及核發細節由警政署另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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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來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