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助失業者參加提升數位能力研習計畫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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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協助未具備基本電腦操作及網路運用技能之求職失業者,參加
    短期基礎電腦研習,以強化其電腦操作之能力,進而提升其職場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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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及任務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任務: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及督導事項。
      2.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核撥及申請就地審計等事宜。
      3.其他相關事宜。
 (二) 主辦單位:本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任務:
      1.整體研習計畫之執行及品質管控事宜。
      2.擬定執行計畫與相關作業規定。
      3.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事項。
      4.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5.本計畫研習課程之規劃與訂定。
      6.本計畫之宣導事項。
      7.本計畫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8.其他相關事宜。
 (三) 執行計畫單位:
      1.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各就服中心) 任務:
      (1) 配合推動本計畫之宣導事項。
      (2) 推介研習對象參加研習,並核發學習券。
      (3) 針對臨櫃之發券民眾瞭解其報到情形。
      (4) 結訓學員之後續就業服務。
      (5) 其他相關事宜。
      2.轄區規劃研習及管控單位:本局所屬北區、桃園、中區、台南、
        南區等五所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各職訓中心) 任務:
      (1) 評選合格辦理研習單位。
      (2) 受理研習對象申訴事宜。
      (3) 研習單位之品質管控及查訪等事宜。
      (4) 研習費用之申領及核銷等事宜。
      (5) 其他相關事宜。
 (四) 辦理研習單位:接受各職訓中心委託辦理電腦研習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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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習對象 (以下簡稱學員) :
    1.求職失業者。
    2.參加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臨時工作津貼之
      進用人員 (得經用人單位同意於上班時間參加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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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方式: 
 (一) 各職訓中心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就服務區域範圍內評選具有
      執行短期基礎電腦研習能力及執行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單位
      ,以簽定採購契約方式辦理是項研習 (研習課程如附件一) ,並將
      合格辦理研習單位列冊送至各就服中心 (站) 運用。另隨時將開班
      學員報到參訓名冊傳送就服中心 (站) ,以利勾稽。
 (二) 各就服中心應對有意願參加研習之對象進行簡易諮詢,認能達成本
      計畫之目的效益者,方得以單元為單位,開立學習券 (格式如附件
      二) 供其憑以參加部分或全部學習單元。
 (三) 學員應自發券日起 14 日 (工作天) 內,持原開立學習券,就第一
      項合格辦理研習單位擇一報到,並於報到後 30 日內於該單位完成
      所有學習單元之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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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習費用:研習費用–以每人每小時新台幣 110  元整支付,並依實
    際參加研習之人/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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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於就業安定基金或就業保險費法定提撥額度下編列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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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核銷:由各職訓中心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按季申請經費及核銷事
    宜 (辦理核銷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包括憑證封面、送審明細表、
    經費支出明細表、學習券、學員名冊、收據或發票、學員上課簽到 (
    退) 表及成績考核表等) 。如奉核定採就地審計則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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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果統計:由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按月填報執行進度,於次月 5
    日前送泰山職訓中心,泰山職訓中心於 10 日前彙送本局 (格式如附
    件三之一及三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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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參加本計畫研習以一次為限,研習單元一經學員確認後,不得再要
      求增加課程。
 (二) 學員參加各項學習單元之研習以一次為限。
 (三) 學員自發券日起 14 日 (工作天) 未向辦理研習單位報到並經簽認
      者,該學習券失效。
 (四) 學員由辦理研習單位考核其研習成績,及格者核發學員研習證書,
      並於證書上登載其學習單元名稱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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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