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發獎勵金標準:
(一)一般民眾及外國人(不含非法外國人)檢舉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
、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經查獲屬實者,依案件每案核發新臺幣二
千元之獎勵金。但查獲案件中,有涉及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
前段規定情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非法外國人者,依案件
每案核發新台幣五千元之獎勵金。
(二)警察人員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符合
前點所定情形者,依查獲對象之名額,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之獎
勵金。同一案件不得重複支領其他獎勵金。
(三)依前點規定檢舉、查處非法外國人者,應俟外國人遣返出國後,其
獎勵金始得發放。因特殊法定原因無法出國者,應於獎勵金核發清
冊備註欄內註明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