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訓練類別及期程:
(一) 訓練類別之定義:養成訓練係指有系統之職前訓練;進修訓練係
增進在職員工之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工生產力所實施之訓
練,不包含第二專長訓練。
(二) 訓練期程應依職類特性、就業類型及擬招收學員之障礙類別、程
度等予以規劃。
(三) 養成訓練:訓練期程最長以一年為原則,以日間全日制實施,每
日訓練時數最長以八小時為限,每個月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一百二
十小時,最高以一百五十小時為限。
(四) 進修訓練:訓練期程最長以半年為限,以夜間實施,每個月訓練
時數應至少為六十小時。
(五) 各職類班次之訓練期程,得依訓練職類之特性或評量個案具備就
業所需之整體能力彈性調整;如經訓練單位評量個案有延長訓練
期限以利其就業之需要時,得專案報請本局核准,並依據「本局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作業手冊」中之「身心障礙者職業
訓練辦理單元式訓練作業規定」辦理延長訓練期程。
(六) 各職類、班次之訓練期程,均請規劃在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結
訓 (十二月二十日以後屬結訓學員持續推介就業期) ,俾能如期
在同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辦理經費核銷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