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9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英
第 12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 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