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12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二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
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第 3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