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35 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第 44 條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