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應追還之保險給付、補助款及應追繳之各項罰鍰之分期攤繳,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應追還保險給付、補助款及應追繳罰鍰,由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或
其他欠費負責償還者,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於移送行政執
行前,得以書面釋明理由請求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四十期
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由投保單位負責償還或繳納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五千元,其分期
方式為:
1.應繳還或繳納金額未滿五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2.應繳還或繳納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3.應繳還或繳納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應繳還或繳納金額二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三)由被保險人負責償還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三千元,其分期方式為
:
1.應繳還金額未滿二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2.應繳還金額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3.應繳還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應繳還金額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四)辦妥分期攤繳切結並兌現或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如任何一期未按期
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