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罰 鍰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 業保險手續者,應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將勞工姓名、性別 、年齡、籍貫及住址,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 前項勞工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十五日內 繳納。
八、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經書面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 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受處分對象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得以書面釋明理由 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其分期繳納作業規定由勞保局另定之。
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勞保局以本部名義辦理之。
十、本罰鍰收入應填具本部收入繳款書,逕繳國庫。
十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者。 (二)受處分對象歇業、解散或死亡,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投保單位因自行歇業他遷不明,已取得債權憑證者。 (四)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經催告及派員催收後仍 不繳納,因移送強制執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者。
十三、依前點免執行之罰鍰數額,勞保局應於年度終了前,編製彙總表並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前項彙總表應由勞保局相關組室主管審核並經稽核單位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