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經費補助原則
(一) 本計畫以補助設立就業服務據點所需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及相關業
務費為限。另依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規定,不得申請出國費用補助。
(二) 就業服務據點開辦之當年度,每一據點開辦及業務費用最高補助額
度為新台幣一百三十五萬元整 (設立未達一年者,依比例調整。如
若於六月開辦據點,則最高補助額度為新台幣六十七萬五仟元整)
;次年度起,每一據點每年相關業務費用最高補助額度為新台幣一
百二十萬元整。
(三) 辦理本項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應具備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其薪資給付之標準
比照本會就業促進員,教育程度具碩士學位以上者,每月薪資新台
幣二九、七○五元;有大學或獨立學院得有學位者每月薪資新台幣
二八、七六五元;具有專科學位畢業者每月薪資新台幣二五、九四
五元。
(四) 開辦本項業務所需必要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及軟硬體設備等,得以
購置方式辦理。但以辦理就業服務直接所需基本設備為限,並不包
括機車、手機。近三年內曾接受本會 (局) 補助電腦設備費用者,
不得重複申請該項經費補助。
(五) 接受本會補助所購置之設備,應於各項設備明顯處,標明「○○年
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
(六) 接受本會補助所設之就業服務據點,每月基本業務績效為 (同一事
項資料一年內不得重複四次) :
1 求職求才登記二○○人次。
2 辦理推介就業九十人次。
3 就業服務諮詢二四○人次。
(七) 本會職訓局得視實際需要,協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派員實地訪視
評估執行情形,據以審核下年度相關補助計畫。